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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01 15:36:24 股吧网页版
莱美科技: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1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5725 证券简称:莱美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经审慎研究决定,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参加股东大会未投有效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告编号:2023-030

制人指定的第三方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出席(亦未授权他人参加)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对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项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内,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要求回购其所持股份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股东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回购主体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7、拟终止挂牌或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以二者孰早者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该股东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为其在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异议股东在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前已持有的股份,回购价格以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的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二者孰高为准。

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成本价格不作为回购价的参考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自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 1 个月内,为本次申请回购股份的有效期限。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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