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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3 15:45:04 股吧网页版
芝兰玉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Jurisino Law Group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6层

Address: 6 Floor, W2 Tower, 1 East Chang An Avenu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8610-56162288

Fax: 8610-58116199

Web:www.jurisino.com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时代九和”)接受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学军、刘嘉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2022年 5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变更2021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的公告》,会议召开方式变更为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10 号望
京 SOHO 塔 2-C 座 1210 室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通讯方
式如期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9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30,559,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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