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1 20:05:23 股吧网页版
万联城服: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股权激励)[2023-02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835800 证券简称:万联城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股权激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1 日,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因《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的议案》涉及关联董事李天舒、邢龙、唐喜艳、吴红野、刘杨、杨宁、刘波共

7 人,导致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上述议案将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直接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出席监

事 3 人,同意 3 票。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0)、《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告 编号:2023-026)。

二、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 购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 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

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公司于 2020 年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次修订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一、(一)条约定:“在锁定期内,根据上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后方可对激励对象完成绩效考核部分的激励股票进行解锁。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未完成绩效考核部分的激励股票。”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章约定:一、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因公司第二个业绩考核期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回购细则》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约定,公 司决定回购激励对象李天舒等 20 人所持有的当期应该解锁的全部激励股份。

二、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