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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18:21:30 股吧网页版
万联城服:首创证券关于万联城服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对万联城服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万联城服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万联城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万联城服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万联城服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0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就拟提名的核心员工进行了
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全体员工均未对提名核心员工提出异议。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在公示期满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同日,万联城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与《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同日,万联城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万联城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

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版)》。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次修订版)》。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审议、信息披露及公示程序,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及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均为 10 天。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调整情况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股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该议案直接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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