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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0 17:34:12 股吧网页版
斯特龙: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0


证券代码:835860 证券简称:斯特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石家庄安悦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贾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石家庄安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安悦酒店)与被上诉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斯特龙,公司)就正定 225#地块
安悦酒店(包括东西塔楼、宴会厅、大堂、会议室、餐厅、别墅酒店等工程)幕墙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施工(不含自动旋转门及边门、门斗)签订《幕墙工程设计施工
合同》的合同纠纷。2021 年 9 月 30 日,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23 民初 507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 0123 民初 507 号民事判决
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 0123 民初 50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
三、四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请求事项,驳回被上诉人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依法判决。

上诉理由:

1、涉案工程安悦酒店相关情况

安悦酒店为正定新区重要功能性配套设施,正定县委要求在 2019 年 5 月 18
日前竣工运营(见《2018 年 8 月 3 日正定新区管委会记录》)。该工程建成后的
首要任务是负责 2019 年 5 月 18 日河北经贸洽谈会的接待工作(见石家庄正定新
区管委会文件石新管[2018]35 号)。2018 年为保障工期,冬季持续施工,新区管委会请示了市政府,给予不停工政策。为保证酒店如期投入运营,上诉人要求酒店基础施工承包人必须在 2018 年 3 月底完成所有施工。鉴于此,在与被上诉人等施工单位洽商期间已经将上述情况予以告知,故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中增加了一般合同没有的“特别约定条款”即第七.14.(8)条,
“甲方已告知乙方,本工程所涉及的酒店必须于 2019 年 5 月 1 日营业,乙方已
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要求,有能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完毕的(工程虽完成但质量不合格的不视为施工完毕),乙方自愿按甲方已付款项的双倍金额向甲方支付营业损失赔偿金,乙方保证对以上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不再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施工的成果由甲方所
有,同时按照本条第一款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是在知情且慎重考虑后自愿签订有上述“特别约定条款”的《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2、本诉部分

(1)关于案涉工程质量认定及修复问题

2018 年 11 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由
被上诉人承包正定安悦酒店幕墙工程,工程承包范围见合同第一.3 条,质量标准见合同第四条。被上诉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存在管理混乱、项目经理不履职等情况,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及工期。上诉人曾以发公证书信函、召开会议、监理例会等形式要求被上诉人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维修;将不合格项目分类并附
以图片形成施工问题汇总告知被上诉人;甚至在 2019 年 9 月-11 月间双方经共同
排查现场后形成 9 页内容即工程存在问题(有现场照片,点位统计明细)。因被上诉人以实际行动拒绝整改,上诉人诉至正定法院后,提出了以确认工程质量问题现状及维修款项数额为目的的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亦将鉴定
事项转至该院技术室进行鉴定。2021 年 5 月 20 日在正定法院技术室当事人双方
选定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为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机构。但案件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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