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24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 10 月 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被告之一陈林书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安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建成、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 1: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林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建军、温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 2:陈林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建军、温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原告起诉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在干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方面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2021 年 6 月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军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用
电子邮件形式发律师函给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声称其受朱向华、陈林书委托,告知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从原告处购买的干燥机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即朱向华、陈林书)的专利权并给其造成了损失。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况通知了原告,并以此为由停止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之前双方已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在按期执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局面,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回收进度。
被告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定文书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向原告的客户发律师函,污蔑原告产品侵权,给原告的产品和原告本身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21 年 8 月 13 日被告及相关人员向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恶意投诉原告企
业网站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其举报内容大都属无中生有,恶意诋毁、贬损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无效工作,更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2021 年 8 月 2 日,被告陈林书以原告和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 8月 20日,陈林书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多人,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文件公开发布到其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在案件没有最终结论的情况下,在评论区夸大渲染其作为维权者、受害者的身份和形象,俨然形成其已经胜诉的舆论导向,以此手段诋毁、贬损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并在行业圈内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上述行为诋毁、贬低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易使产品需方对原告的产品产生不正确的评价,最终影响产品需方的选择,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削弱了原告的市场竞争能力,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恳请法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二、被告陈林书(反诉人)反诉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反诉人诉称:
被反诉人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证券代
码:835861)。被反诉人的主办券商国融证券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督促被反诉人按规定及时披露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反诉人陈林书与被反诉人有关
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信息(2021 黑 01 知民初 47 号)。被反诉人随后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发布两则公告,其一是《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诉讼公告(补发)》其公告编号为 2021-025(以下简称“2021-025 号公告”);其二是《山东奥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公告的补发声明公告》,其公告编号为 2021-026(以下简称“2021-026 号公告”)。
被反诉人在 2021-026 号公告中,具有大量对反诉人的虚假及误导性陈述,使用“企图利用国家司法、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则,诋毁、贬损我司商业信誉和产晶声誉,打压竞争对手,借此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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