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0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珠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1
一、释义...... 1
第二部分 律师声明...... 3
第三部分 正文...... 4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4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7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8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8五、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 9
六、关于本次发行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合法合规的意见...... 10
七、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的意见...... 13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5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6
十、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制权的变动情况...... 16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6
十二、关于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20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香之君 指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香之君实业 指 珠海市香之君实业有限公司
来福投资 指 珠海来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本次发行、本次定向发行、本
指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次股票发行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认购
《股票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指
合同》
股东大会 指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定向发行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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