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6 16:07:42 股吧网页版
建亚环保: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梁超律师、夏思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名册、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40.79%股份的股东戴建
平书面提交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提请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进行审议。2024 年 4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前述提案,因董事会成员戴建平、戴亚平、戴亚文、宋志英、邱志荣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建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临时提案,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发布了《临时提案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0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戴建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的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