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066 证券简称:研和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