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0
证券代码:836075 证券简称:三禾生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浙江三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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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三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三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
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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