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6159 证券简称:跃飞新材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
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与关联人的交易均适
用本制度。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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