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6181 证券简称:银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
《公司法》、《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证券部,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
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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