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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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 其他问题......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瑞一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其中所涉及的需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3. 其他问题
(1)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根据问询回复,公司现拟将所属行业界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并维持原“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9)”的行业分类方式。请发行人:①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业务的相关描述与行业分类是否相符,相应调整或删减相关描述。②说明主要产品是否为双高产品,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2)股权变动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根据问询回复,2020 年的股份转让背景
为合伙企业大多数投资者还是决定在保证基本盈亏平衡的基础上,尽快收回投资本金。因而在转让部分股份给薛嵩后,视整体经营情况陆续减持剩余股份,以保证整体投资基本实现盈亏平衡。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综合考虑了“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海门瑞一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面临不利影响”。请发行人:①说明 2020 年股份转让的具体方案,相关合伙企业约定的转让股份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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