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13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6203 证券简称:耀达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岭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军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军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永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 10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建设厂房协议书》,约定双方
利用被告位于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的土地合作兴建厂房;由被告提供建设用土地;厂房建设实行包工包料,所需资金全部由原告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原告确定,施工监督由原告负责;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被告预付土地款 68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土地款 519 万元,剩余土地款一直未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突然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双方
公告编号:2019-027
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的《合作建设厂房协议
书》无效;
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 6,024,200 元并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温岭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
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 6024200 元及利息。款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第二期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3024200 元
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 53,969 元,减半收取 26,984.5 元,保全费 5,000 元,反诉费 9,645
元,合计 41,629.50 元。由原告负担 20,814.50 元,被告承担 20,815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对裁定结果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 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27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9581 号《民事调解书》
(二)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9581 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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