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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19:49:55 股吧网页版
青矩技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536-8 号
致: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矩技术”、“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本次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予

(一)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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