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9 19:22:20 股吧网页版
卡友信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关于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 结论意见......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 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38.98%股份的股东张晓清
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请在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
加临时提案。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张晓清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持有及代表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44,31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56%。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