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5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新力新材
股票代码:836231
收购人:陈小勇、陈培、陈小鹏
通讯地址: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新区 F 地块(浦口村)
二〇二一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收购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需获取第三方的授权和批准。
四、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依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指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新力新材、公众公司、指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人
收购人 指 陈小勇、陈培、陈小鹏
收购人陈培、陈小鹏分别受让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锡
伟、张丽华夫妇 10,833,334 股、12,500,000 股,并且陈
本次收购 指 万早、陈小勇、陈培、陈小鹏重新签订《一致行动人协
议》。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万早、陈锡
伟、张丽华变更为陈万早、陈小勇、陈培、陈小鹏
原实际控制人 指 陈万早、陈锡伟、张丽华
财务顾问、中原证券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 指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被收购人法律顾问 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目录
收购人声明...... 1
释义...... 2
目录...... 3
第一章 收购人介绍...... 5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5
二、收购人最近 2 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5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 5
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7
五、收购人与新力新材的关联关系...... 8
第二章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9
一、收购方式...... 9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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