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五月
声 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达”、“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持续督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中航泰达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中航泰 指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航泰达”,
达 股票代码“836263”
交易对方、北方稀土 指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包钢节能 指 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标的 指 包钢节能 34.00%股权
包钢集团 指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 中航泰达认购包钢节能 12,816.8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同时以
交易、本次重组 指 25,937.64 万元受让北方稀土持有包钢节能 15,942.00 万元注册
资本,合计取得标的公司 34.00%股权的交易行为
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
督导总结报告 指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
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中信建投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 指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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