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中航证券
关于常州宏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航证券作为常州宏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賸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0 年 6 月 30 日,宏賸科技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同时,主办券商
发布了《中航证券关于常州宏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在宏賸科技 2020 年半年报审查期间,主办券商无法确定相关风险是否已消除,并提示投资者注意如下事项: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对宏賸科技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4-00426 号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及大信备字[2020]第 4-00091 号《关于对常州宏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贵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8,514.29 万元,其中期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为 5,611.55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3,249.07 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函证等程序,但收到的回函比例较低,也无法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就上述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相应坏账准备是否已充分计提。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所述,贵公司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金额为3,750.49 万元,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期末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获取了奥托泰制造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资料,同时向奥托泰制造厂有限公司就投资事项进行了询证,但未获得对方回函,我们无法确定贵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因此无法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是否恰当。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备广泛性,因此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我们对上述应收账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具体金额以及对贵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贵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主办券商在审查宏賸科技 2020 年半年报期间,未获取到上述风险事项已消除的证据,无法确定相关风险是否已消除。
2、公司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对宏賸科技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0]第 4-00211 号《常州宏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根据此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向红存在资金占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
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19)217073 号】,公司控股股东吴向红 2015 年发生股权转让事项,公司应代扣代缴吴向红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099,063.58元,宏賸科技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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