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0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Jiangsu Zhongshan Law Firm
南京市奥体大街 68 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 4A 栋 14 层
电话:025-84690699 传真:025 -84699417 邮编:210000
目 录
致: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2
释义 ...... 3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5
二、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 7
三、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 8
四、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 8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属于
持股平台 ...... 10
六、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核查...... 11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 11
八、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 14
九、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15
十、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情况 ...... 16
十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20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2023)苏钟山法律意见书 60 号
致: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千年传说”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为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文件与正本文件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
六、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股东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七、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