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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8 15:59:39 股吧网页版
生兴防治: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8


证券代码:836337 证券简称:生兴防治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2023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南京生兴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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