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836344 证券简称:隆海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三)、(四)项的规定。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五条、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七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资源、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量、债务人
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极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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