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6362 证券简称:奥智智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奥智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未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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