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证券代码:836380 证券简称:泰立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四川泰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泰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泰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股转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股转系统。公司对履行以上
基本义务以及股转系统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股转系统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股转系统,由股转系统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股转系
统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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