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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2 19:08:09 股吧网页版
瑞诚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12


证券代码:836437 证券简称:瑞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乡瑞诚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当
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
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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