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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7 18:18:53 股吧网页版
宝利软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7


证券代码:836486 证券简称:宝利软件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 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规则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见附件 1)。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
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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