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8 号
关于对北京太极华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太极华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华保”),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 27 号。
周伟东,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经查明,太极华保、周伟东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太极华保于 2021 年实施重大重组项目。2023 年 10 月
20 日,独立财务顾问披露持续督导意见。2023 年 11 月 9 日,
太极华保披露标的公司上海菲耐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盈利未达到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说明及致歉公告。上述公告和持续督导意见内容显示,标的公司实际盈利未达盈利预测50%,其原因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众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
太极华保、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伟东违反了《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太极华保、周伟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太极华保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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