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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8:19:06 股吧网页版
万佳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572 证券简称:万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
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
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相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
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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