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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5:32:53 股吧网页版
旗华建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Add: 26F,Tower S1, Bund Finance Center, 600 Zhongshan 2nd Road(E), Huangpu,
Shanghai

电话(Tel):(021)22257666 传真(Fax):(021)22257667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王楠、隋江龙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承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
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以临时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说明了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可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 450 号绿地和创大厦 1304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
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截止 2023 年 5 月 16 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部分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33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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