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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9 19:00:40 股吧网页版
优力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836715 证券简称:优力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定<深圳
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位,本
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可 ”或“公
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和《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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