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3
公告编号:2018-017
证券代码:836728 证券简称:豫新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荀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庭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有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代理人翟玉强,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栓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代理人翟玉强
公告编号:2018-017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晶光电)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亿晶光电采购光伏组件40MW,总价为155283448.3元。2016年1月6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昊诚光电)与亿晶光电签订《组件代工协议书》,约定由于亿晶光电产能不足,采购合同中40MW组件由亿晶光电生产20MW,另20MW组件由昊诚光电代加工生产,亿晶光电以3.83元/W的单价向昊诚光电购买。此后公司、昊诚光电与亿晶光电签订了《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取消206年1月6日签订的《组件代工协议书》;2016年1月5日签订的《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中,总价由155283448.3元减至77509790.8元;亿晶光电已支付给昊诚光电的组件代工费40235130元,由公司支付给亿晶光电。2016年12月5日,公司、昊诚光电于亿晶光电签订了《组件代工协议书》(03-HCXS-161205-01)约定由昊诚光电代工生产7.12368MW光伏组件,并对亿晶光电支付代工采购货款条件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25日,公司支付亿晶公司组价代工采购款10000000元,剩余组件代工采购款30235130元未及时支付费亿晶光电,亿晶光电将公司、昊诚光电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亿晶光电诉请公司和昊诚光电支付组件代工采购款4023513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亿晶光电与昊诚光电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了《组件代工协议书》(03-HCXS-161205-01);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组件代工协议变更》,按照上述协议亿晶光电应支付昊诚光电代工货款8554358元,此款应从亿晶光电请求支付的组件采购款中扣除。
公告编号:2018-017
(六)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一审结束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436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件采购款3023513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24日按40235130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9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30235130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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