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证券代码:836742 证券简称:大地测绘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17 日,大地测绘就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74 民
终 1037 号判决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获受理;2024 年 1 月 4 日,
公司收到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 0101 执 4004 号之
一: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 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 (六) 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2)京 74 民终 103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冬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大地测绘购买营业信托受托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 月 5 日,大地测绘作为委托人与民生信托签订了《中民汇丰
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汇丰 4 号信托合同》”)。《汇
丰 4 号信托合同》约定,大地测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认购民生信托发行的
汇丰 4 号信托计划信托单位,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信托单位封闭期为
107 天,民生信托承诺对信托计划进行投资时,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 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 30%。在封闭期届满后根据信托单位净值计价
一次性向大地测绘分配信托利益。然而,在 2021 年 4 月 22 日上述信托单
位封闭期届满后,民生信托却未能依约一次性兑付信托利益,仅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向大地测绘出具《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函》,该函显示:信托单位
存续份额为 4804458.54 份,2021 年 5 月 13 日产品净值为 1.0655,信托单
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但民生信托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依然未能向大地测绘全额兑付信托利益。
大地测绘作为原告于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2)京 0101 民初 365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大地 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4,781,110.00 元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损失(以
4,781,11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判决作出之 日起,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对原告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新的给 付,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冲抵;
民生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1 民初 3657 号民
生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民生信托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大地测绘就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74 民终 1037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获受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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