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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26 15:35:36 股吧网页版
三立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26


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 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系统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个人财富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
参与对象需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其中,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为家庭收入等自筹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行政处罚的;

5、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不超过 3,350,000 份,成立时每份 1 元,资金总
额不超过 3,350,000 元。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资金,其中,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为家庭收入等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况。

公司不存在杠杆资金、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2、参与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有关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款足额转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账户,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则该参与对象自动丧失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以最终实际认购金额为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

本计划拟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不超过 1,340,000 股,占定向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5.84%。

本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挂牌条件要求。

(三)股票认购价格及合理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拟为 2.5 元/股。具体定价方法及定价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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