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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03 17:07:45 股吧网页版
明鑫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3


证券代码:836786 证券简称:明鑫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福建明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01 月 0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监事会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明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明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明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
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股转公司。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
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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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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