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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36830 证券简称:华迅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3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的资本性投入活动。包括公司对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资项目;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并购与重组、 股权变更、资产收购等。
第二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的由总经理决定;占 1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内,
且低于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占 10%以上、50%以内,且超过 500 万元但低
于 1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授权公司总经理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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