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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2 15:40:49 股吧网页版
中食净化: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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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净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的《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 刊 登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的《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
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 202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6
号院 29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燕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中食净化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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