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30
证券代码:836863 证券简称: ST 帝耳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湖南帝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权激励;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五)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
销。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并应该在一年内转
让给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让。 转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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