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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6 16:09:23 股吧网页版
玉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6867 证券简称:玉兰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退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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