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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9 17:19:15 股吧网页版
均益股份: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电话:

(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01174号

致: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汪大联、姜利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公告刊登了《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向公众进行了信息披露。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

二、关于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友林先生主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260,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岀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和2023年财务预算》、《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聘请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议案》。

别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均益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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