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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8 16:33:10 股吧网页版
来邦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次“《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来邦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来邦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来邦科技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 64,531,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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