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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5:33:36 股吧网页版
来邦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来邦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来邦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
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0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56,904,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2.1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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