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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6930 证券简称:京城皮肤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的流程,建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并超过 300 万元,但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未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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