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中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 26 号楼二层 17 号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35,295 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为公司股东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
投资管理;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技术推广服务;医学研究(不含诊疗活动);软件开发;销售化妆品、Ⅰ、Ⅱ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增发新股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或由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发行。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公司增资所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为北京祥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和其各自的持股数、持股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 出资方式
比例
1 杨美先 15,413,805 30.83% 净资产折股
2 杨文秀 7,152,009 14.30% 净资产折股
3 杨文芳 3,973,350 7.95% 净资产折股
4 柳国明 3,003,333 6.01% 净资产折股
5 杨光富 2,954,801 5.91% 净资产折股
6 高学杰 3,2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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