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36955 证券简称:智盛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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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
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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