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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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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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
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能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如因董事的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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