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6
证券代码:836977 证券简称:洛阳餐旅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针对判决结果,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洛阳旅发集
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签订《和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家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持股 32.13%的股东
2、 被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吴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持股 7.87%的股东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洛阳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光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母公司
姓名或名称:洛阳旅游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姓名或名称: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向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民事诉状:“2018 年 8 月,原告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餐旅实业”)签订《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原告参与餐旅实业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按照每股 4 元的价格,认购餐旅实业增发的 3000 万股
股份。根据原、被告及餐旅实业同步签订的《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告参与餐旅实业本次股票发行,系建立在餐旅实业陈述的公司真实状况、未来经营业务、业绩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基础上,根据被告承诺而作出的投资估值,被告知晓并确认,因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或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时,将由此导致原告参与餐旅实业本次股票发行的原始估值发生变化,进而触发被告的股份回购义务。
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在 2018 年 9 月 27 日向餐旅实业支付了增资款,获得
了餐旅实业的股票 3000 万股。2020 年度,餐旅实业的合并报表口径净利润为负1373.2387 万元,严重亏损,未能实现前述《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
2800 万元目标净利润,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之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回购原告持有餐旅实业全部股份中的 40%、即1200 万股。
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向被告发出股份回购的通知,2021 年 7 月 6 日,被
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股份回购通知。但被告在收到股份回购通知后 30 日内未能履行回购款项支付义务,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之约定,应自 2021 年 8月 6 日起,按照应付未付回购金额的日千分之零点六(0.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情形外,根据餐旅实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p.com.cn)披露的公告,被告在 2018 年 9 月 4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2021 年 9 月 27 日,对其持有的餐旅实业股份进行了共三次质押,未经原告
书面同意,违反了《补充协议》第四条股票限售之约定,同样触发了股份回购义务。
另,根据被告 2018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房产情况的说明与承诺》,针对被
告向餐旅实业出售的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 404 号的 1 幢 401 和 404 号 2 幢的房
产(以下简称“承诺房产”),被告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确保餐旅实业
获得承诺房产的全部权益,并且对于承诺房产的产权交易给予积极配合,如有违反,被告自愿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股份回购义务。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始终未能完成上述承诺房产的过户事宜,违反了上述承诺,也同样触发了股份回购义务。
基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及承诺约定的股份回购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追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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