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6978 证券简称:同人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为被担保方对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方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还应遵守各自章程及相关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四)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
资信和纳税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通报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