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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30 15:56:3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30

- 1 -2021 162
当事人:
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宇丰达) ,
住所地: 中山市东风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五期(金凤湾畔) 21 号
铺。
唐震源,男,1974 年 10 月出生,公司董事长。
陈焕芬,女,1978 年 2 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创宇丰达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1 月 4 日,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诉创宇丰
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
标的金额 3,654,800 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37%。2020 年 12 月 25 日,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
- 2 -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19,642,134.41 元,占公司上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7.23%。创宇丰达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
诉讼及其进展情况,后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补充披露。
二、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0 年,创宇丰达主要银行账户因被他人申请财产保全而
被冻结。创宇丰达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后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补充披露。
创宇丰达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
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唐震源、董事会秘书陈焕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创宇丰达、 唐震源、 陈焕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 3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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