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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14 18:09:4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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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39 号
关于对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速普教育), 住
所地: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 38 号 3 号楼 115 室。
陈军, 男, 1972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
负责人( 代行)、 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速普教育有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 2021) 鲁 02 民初 1721 号, 速普教育实际控制人陈
军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6,172,000 股( 占比 92.53%) 被山东省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冻结期限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 根据( 2021) 鲁 02 民初 961 号之一, 山东省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军全部股份
6,172,000 股, 冻结期限三年。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 如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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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速普教育未及时就有关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速普教育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
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代行) 陈军, 未
将有关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
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 信息
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速普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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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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