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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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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39 号
关于对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速普教育), 住
所地: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 38 号 3 号楼 115 室。
陈军, 男, 1972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
负责人( 代行)、 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速普教育有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 2021) 鲁 02 民初 1721 号, 速普教育实际控制人陈
军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6,172,000 股( 占比 92.53%) 被山东省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冻结期限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 根据( 2021) 鲁 02 民初 961 号之一, 山东省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军全部股份
6,172,000 股, 冻结期限三年。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 如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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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速普教育未及时就有关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速普教育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
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代行) 陈军, 未
将有关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
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 信息
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速普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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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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