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0901 号
致: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一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刚律师、章钟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
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千一智能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千一智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千一智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
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0 日,千一智能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
布了《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
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孙伟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8 日)合计持有股份 32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审议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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